一名篮球运动员进入一个五层高的建筑,逐层挑战中国对手,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这是在国内各电视台播放的名为《恐惧斗室》的最新耐克篮球鞋广告片。由于在这个广告片中,涉及到身穿长袍的中国老者和飞天的妇女以及龙等众多中国文化元素被广告片男主角NBA球星勒布朗·詹姆斯打败的画面,2004年12月3日被国家广电总局叫停。在这份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立即停止播放“恐惧斗室”广告片的通知》中指出:经审看,该广告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和第七条“不得含有……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的规定。因此责成各级播出机构立即停播此广告。
耐克《恐惧斗室》广告只是近几年一系列“问题性洋广告”中的一个。此前,“丰田霸道”广告和立邦漆广告都因其带有“侮辱性”色彩而引起轩然大波。
2003年12月初,《汽车之友》杂志刊登一则日本丰田公司广告:一辆“霸道”汽车停在两只石狮之前,一只石狮抬起右爪做敬礼状,另一只石狮向下俯首,配图广告语为“霸道,你不得不尊敬”。广告背景看上去像是卢沟桥,石狮也疑似卢沟桥上的石狮。这则广告播出不久,观众声讨声四起。
无独有偶。2004年9月的《国际广告》杂志刊登了一则立邦漆广告,画面为中国古典式亭子,亭子的两根立柱上各盘绕一条龙,左立柱色彩黯淡,一条龙紧紧攀附在柱子上;右立柱色彩光鲜,但龙却蜷缩一团跌落到地上。其含义是:右立柱因为涂抹了立邦漆,连龙都滑落下来。
最终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耐克、丰田公司、盛世长城广告公司和《汽车之友》杂志先后向消费者道歉。
问题性洋广告中的文化冲突
跨文化交流与传播是指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相互交流传递信息的一种情境。由于文化的不同,交流者固有的背景、经历和假定的差异,都会使交流异常艰难,有时甚至根本无法开展。要成功地进行跨文化交流,不仅要谙熟本国的文化规则,还要了解消费国度的文化规则。知道这些规则,你才能够适当地控制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符合对方的期望。①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或国际性广告公司在进行跨文化广告传播活动中多采取“创意标准化,表现当地化”的做法。分析国内各媒体已播发的洋广告,大致可分为原版广告和改进版广告两种文本。
1、原版广告
这类广告是仅将商品生产国的原版广告做语言文字翻译,创意、图象、音乐等要素基本保持不变。这样做不仅保持了广告的原汁原味,也充分体现了商品生产地的风土人情和文化特质。这种设定和转换简单,但更需借助消费国文化建构。
2、本土化改进版广告
这类广告是公司总部根据对消费国的市场特点和消费文化的解读,委托当地广告公司设计出一种广告的模式,最终由两者根据当地的情况制作出本土化的广告。这类广告也包括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机构延伸到其他国家、在他国建立分支机构的跨国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如2001年足球世界杯亚洲区十强赛期间,在中国各地电视台上播出的阿迪达斯公司的广告中,画面是两支由世界各国明星组成的足球队在进行激烈比赛,最后射门的任务是由中国的足球明星完成的,其实,在不同的国家播出的这则广告,都是由该国的足球明星完成最后射门动作的,而其余的广告画面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本土化的广告无疑拉近了与消费者的距离。
广告的作用主要是凸显产品品质、吸引购买者的注意力。众所周知,广告是对生活的一种戏剧化“讲述”,它通过一些符号的组合,启发受众进行联想,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其实在商业社会,广告创意求新求变无可厚非,但是跨文化广告传播中传播行为应入乡随俗,照顾本地受众心理,不能违反社会道德、民族精神及人伦常理。如果忽视广告的社会性和它在不同语境下的文化涵义,就会产生文化上的冲突或文化逆差,产生负面作用,甚至是灾难性后果。
考察和分析问题性洋广告事件连连发生的原因,可以发现这些洋广告的突出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不符合广告国社会道德规范
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广告主或广告策划制作者首先应受到广告消费国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广告传递的内容以及所采用的形式要符合伦理道德标准,否则将给消费国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2004年8月,耐克曾经被迫撤销其在澳大利亚播出的一则电视广告,广告中描绘几个少女试着讨好一名男性网球教练,当地群众抗议该片有涉及恋童癖的嫌疑。而耐克在700多个巴士站张贴的“詹姆斯和涂鸦”广告在新加坡这个极其讲求卫生的国家也激起了公众的反感。
在我国,广告传播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要从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的标准来衡量,要求广告的语言、画面、图像、文字等表现要素健康、高雅,摈弃一切低俗的东西。鉴于此,有些广告表现是不宜在我国播放的。②如在对将国旗设计成图案“穿”在身上这一点上,西方文化和亚洲(特别是东亚)文化有极大的差别。美国国旗向来是时尚促销者爱用的符号。麦当娜能穿着红色内裤、军靴,披着美国国旗,在“Rock the Vote”宣传片中呼吁美国人关心国事去投选。但在亚洲国家,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必须庄重及尊重的对待。任何商业的用途,包括在广告、印刷品上的使用,印成时尚装饰等都不允许。任何字样、图案都不得叠印在国旗上。③
二、不适应广告国文化背景和特征
不同的地区、国家、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特征。这里的文化指人类所创造精神财富的总和。不同的国家、民族所体现的文化特征、风俗习惯、风土人情、价值观念会有差异。④跨国公司进行跨文化广告传播,就必须要照顾到民族情绪,一定要结合一个国家的习俗、民情和习惯,这也是与当地消费者保持良好沟通的前提。否则商品在跨文化传播中将受到致命的打击。
从立邦漆这个广告策划的本意来讲,也许很有创意,但它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不应当拿龙来作文章。因为龙是中国的象征,中国人自誉为龙的传人。拿中华民族象征的东西来做广告,甚至滑落成一堆,将其任意解构,自然会引起中国人的反感。
文化往往具有多重含义。“霸道”的广告通过戏剧性的、夸张的手法,让石狮子向丰田汽车致敬,强化了“霸道”这个品牌的霸气,试图塑造一个强势的产品形象,但恰恰相反,它引发了另外一种不安的联想:石狮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古老符号,让石狮子向日本的汽车致敬,意味着要中国文化向日本的商业文明俯首称臣!而石狮子又很容易让人想到卢沟桥,于是,霸道的广告就这样被“解读”,从而激发了广泛的愤怒情绪。在一些亚洲国家中,百姓对日本曾给他们带来的痛苦是一个至今还没解开的结,这一点跨国公司和广告传播者不应该忽视。丰田霸道广告失败的原因正是设计者忽略了这个“语境”,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赵薇“军旗装事件”也是如此。
树立跨文化广告传播的责任意识
对广告国本土文化的不尊重仅仅是跨文化广告传播受到批评的一个方面,事实上作为不同语境下的文化对话方式,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有人指出,跨国公司及其广告运动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能将西方人的价值观,以更有效的方式到达他们新的发展中国家的观众。入侵者穿过了别的国家的文化链,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入侵地,抑制了被侵略国的创造力并边缘化他们的文化。
文化对话是在文化发展的既定格局中展开的。文化发展状态的不同,必然导致在文化对话中的强弱关系结构。科技的发展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为广告跨国传播提供了载体、工具、渠道和资金,文化全球化的理念和实践营造了广告跨国传播的总体文化氛围,而广告跨国传播又能通过无孔不入的信号轻而易举地将各种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不同背景的人连结在传媒系统中,并通过多重传播与接受,将不同的思想、价值、判断重新整合为类象化的模式和价值认同,使世界趋于模式化、类象化,进而对文化全球化推波助澜。作为跨文化传播表征之一的跨国广告文化,更集中体现了这一复杂的文化现象。
在跨国传播和文化全球化的交互作用中,决非相互平等的融合与交流,始终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和非对称关系。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巨大差异与差距,国家之间完全平等的对话并不可能,在国际文化交流中显现着一种不平等关系,制造了一种特殊的知识话语权利,并在以经济和政治为后盾的文化全球化进程中愈演愈烈。跨国传播中的广告作为一种文化,它毕竟不是像可口可乐、麦当劳一样的简单功能的消费品,而是负载了一种民族形象、文化精神和意识形态图景的文化载体,在一定意义上不乏文化渗透倾向和攻击性。这主要是由其传播的内容所体现的:其一,发达国家已进入后工业阶段,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大众消费社会,培育了与这种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相适应的消费主义的商业文化,并通过广告、运用媒体将这种理念潮水般向发展中国家倾销。其二,发达国家在倾销商业文化的同时也在改变输入国人民原有的生活形态,改变着他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节奏和生活态度,甚至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以达到文化渗透与拆解作用。
只有在文化对话的关系结构中置入平等关系,尊重并制约对话,文化对话才是可能的。因而,在全球化语境中,面对西方世界的文化强势或霸权,中国广告界和媒介的确需要具有一种自觉的独立性。在不损害中国文化精神本质的前提下,扩大中国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和话语权。通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和对话,使得中国的文化达到与其他文化平等对话的境地,借此对西方学界、实务界的固有思维定式产生影响和启迪,最终达到消解西方文化霸权和歧视之目的,从而在交流双方的文化共性和个性中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中国加入WTO后,广告市场已面临更大开放,随着外资对中国经济活动的介入程度与日俱增,外资的商品、服务、理念的推销广度和深度必将增大。在洋广告越来越多大趋势下,“问题洋广告”势必随之增加。现在,世界500强中的企业,已有近400家进入中国,在世界名牌排名前25位的品牌如“可口可乐”、“IBM”、“微软”、“耐克”等等,从产品到广告,市场上几乎随处可见。如果监管部门不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管,“问题洋广告”还会出现。
那么该如何杜绝问题性洋广告的再次发生呢?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对洋广告内容的审核应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即自律和他律。所谓自律就是自我审查,而他律则是在播出后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和管理。我们这里强调的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社会责任和道德,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就是跨国公司,另一个就是广告代理公司。当然,仅靠跨国公司或广告公司自律是不现实的,还应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产品市场和广告市场,及时发现和处理跨国公司广告宣传中的一些违规或有违社会道德规范的做法。广告发布播出机构在投放洋广告之前都要进行一次“灾难核对”,促使广告代理对他们制作或传播的信息内容负起更多的责任。据悉,广电总局将开始着手制定电视广告的审查标准,以杜绝有不良内容、不良含意的广告出现在电视屏幕上。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和引导跨国广告行业在法律框架下合理、有序、健康地发展。□
注释:
①[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②陈绚:《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2期。
③林方伟:《旗装异服表达一身爱恨》,刊于《联合早报》电子版2001年12月20日。
④陈绚:《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2期。
作者单位: 霍志坚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邮编:100024 夏 盼 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邮编:200000